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万达新增一条股权冻结,知情人士称涉及仲裁保全纠纷!

万达新增一条股权冻结,知情人士称涉及仲裁保全纠纷

时间:2025-07-06 20:57:46 来源:八面见光网 作者:热点 阅读:306次

11月25日,新增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条股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权冻结信息,权冻情人冻结股权标的结知纠纷企业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数额为19.79亿元人民币,士称涉及冻结日期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仲裁执行法院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保全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新增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条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健林,权冻情人由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和王健林共同持股。结知纠纷

记者查询相关信息发现,士称涉及该股权冻结执行裁定文书号为(2022)辽0203财保37号,仲裁案件审理处于“财产保全”阶段,保全这是新增涉及案件诉讼时的常见程序。据知情人士称,上述冻结系一起仲裁保全纠纷导致,且冻结规模没这么大。

有民事诉讼法领域专家曾向记者表示,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损害。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有业内专家表示,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通常依原告申请,对案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被告被财产保全后,也有救济途径,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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